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文章编号:26324 更新时间:2024-06-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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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达成实施横向或者是纵向的垄断协议专门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横向垄断协议包含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达成垄断“共谋”,第二款包含了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现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所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其次,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对跨平台最惠待遇可能引发的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路径。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首先,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的计算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其次,司法解释关于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在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亦可适用,但需要考虑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特点和规律,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文中考虑相关特点和规律作了一定的细化指引。(谢龙飞)

责任编辑:【周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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