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对医保断缴人员、未按时参保人员设定待遇等待期

文章编号:47335 更新时间:2024-08-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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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司司长樊卫东介绍,《指导意见》对断缴人员再参保设置待遇等待期,即固定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

  《指导意见》明确,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同时,考虑到参保人的实际情况,《指导意见》还提出,允许参保人通过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每多缴纳1年的费用可以减少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以后的变动等待期不少于3个月,加上原有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则仍需至少等待6个月。待遇等待期间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因此,为维护个人医保权益,建议每个人都积极按时参保缴费。(记者 郎佳慧)

责任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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